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一)共同债务的清偿; (二)个人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德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德国民法典》在每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中,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在婚姻内部的分摊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 《德国民法典》分别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中规定了相应的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和财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 为公平保障配偶另一方债权人或者继承人的利益,德国、法国、瑞士等民法都禁止或者限制配偶任何一方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德国民法典》中的此类干预最严格,未经配偶双方合意,合同不发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强调分割共同财产时,须保证共同债务的清偿。配偶双方须首先清偿共同财产之债。债务未到期或处于争议中的,配偶双方须留置清偿该债务为必要的一切。若有必要,共同财产须兑换成金钱以清偿共同财产之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五)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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