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的条件和限制条件 |
释义 |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从此解释来看,不得假释只适用于犯罪分子所犯暴力性罪行中至少有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每个暴力性犯罪都在十年以下,数罪并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也就是说,对数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宣告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每个罪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完全可以适用假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假释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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