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我国进行运作的公司,我国的法律对这类公司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相应的管理。要求相关的公司在运作时,设立相关的监事,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公司的运营等具体事务进行相应的管理,确保公司在经济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和运营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相关的事项一般都是由公司内部自主决定的,我们国家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的权利,但是法律当中对于相关事项也作出了限制,比如说公司的董事以及监事的产生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也有一些事项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比如说监事回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