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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释义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1、填写仲裁申请书。但必须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超过时间即无效;
    2、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当做出决定后,无论同意是否,都将通知当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
    4、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请求,并进行答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由仲裁庭人员就受理案件进行双方调解;
    6、如果调解不成,将根据相关案件,就当事人责任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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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