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8.7元;每小时17.4元。 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成都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成都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小时18.7元和每小时1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