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会的权利比董事会大,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能够决议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时规定于章程,当然股东会决议也能修订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是通过股东会提名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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