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利害关系的范围如下: 1、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将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就是在上述密切关系的基础上而进行的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 2、未出资的股东 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决定是否对其追究责任时,需通过公司的相关机构以形成决议的方式进行,此时,应把该股东可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予以排除。 3、免除股东责任 应当对于有待被追究或免除责任的股东之表决权予以排除。注意此时对股东追究与免除的责任,该责任是特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应负的责任。 4、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的决定 在决定董事、监事报酬时,作为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应被视为特别利害关系人而排除他的表决权。对于利害关系被排除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虽然在这次表决中丧失了表决权,但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接受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股东会出席权、就利害关系陈述意见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分红权等均不受影响。 一、关联交易审议回避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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