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货运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意事项; 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6、收货人的义务; 7、货损赔偿方面; 8、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9、其他注意事项。 一、pc构件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保管费的权利;留置权;提存的权利。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运输、接收承运的货物;妥善保管义务;通知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权利;变更运输地点、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二、国内公路运输合同 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具体的内容如下: 1、托运方、承运方的具体信息;运输的货物信息、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质量与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2、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运输的费用计算、托运方、承运方、收货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免责条件; 3、合同协议的份数确定;托运人、承运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三、承运人享有哪些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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