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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什么部门负责
释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
    一、职业病预防工作坚持什么方针
    职业病预防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三、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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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0: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