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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和法院的关系
释义
    
    法律分析:检察院、法院与同级政府(简称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级“一府两院”之间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各其负责。上级人大领导和监督下级人大。同时也监督下级“一府两院”。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但对检察院、法院不存在领导或监督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但是地方政府还是可以对法院施加影响的,尤其是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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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