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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咸阳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咸阳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是什么
    《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咸阳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附件2第11项项目名称: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省农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咸阳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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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