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蔬菜农药超标处罚案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二零一八年的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的一名菜贩杨传有被罚款五万一千元一则新闻,社会大众持有争议,因其所卖长豆角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除罚款五万元外,还没收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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