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文章提到了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分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文章也提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指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应由运营商负责找回被盗财产,并提到了对于因盗窃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处理。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及相应处罚,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和处理方式。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和处罚,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赔偿处理。 法律分析 诈骗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按照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盗的情况,应当由动营商负责找回。对于因盗窃他人,电邮箱等私人财户造成其有关信息丢失或发生经济损失的,可另行按民事损害赔偿处理。 拓展延伸 广西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审理标准与程序 广西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审理标准与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广西地区的实际情况,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与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诈骗罪案件,一般采取简易程序,以快速审理为原则;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诈骗罪案件,通常采取普通程序,确保审判公正、准确。其次,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采取调查取证、听证、勘验、鉴定等手段,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客观。总体而言,广西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审理标准与程序将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审判和社会稳定。 结语 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而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涉及不同金额的诈骗罪将面临不同的刑罚。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被盗情况应由运营商负责找回,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解决。广西地区对诈骗罪案件的审理标准与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采取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审判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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