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将计入盗窃数额,可数罪并罚;但对于轻微情节的盗窃行为,如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主动投案等,可不予以犯罪处理,但需加以区别处理。同时,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且未获赃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分析 1. 盗窃其他财物或者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会计入盗窃数额中。 2. 如以盗窃罪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并罚,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如果机动车辆被用作犯罪工具,但是被送回原处或停放在原处附近且未丢失,则会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对于偷窃行为是否会判盗窃罪,对于一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为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需要将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作案人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 2. 全部退赃、退赔; 3. 主动投案; 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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