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生前债务由谁来偿还? |
释义 | 父债子还在现代法律不适用,子女不承担父母债务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如果同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法律分析 在我国古时候有父债子偿的规定,即父母欠下的债务,做子女的是有偿还责任的,而有些父母还会将子女卖给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而在现代社会,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债子偿不适用现代的法律。 父母生前欠债子女有责任还吗 债务是谁欠的就由谁还,所以父母生前欠下的债务,应该由父母的财产偿还,而子女是没有责任偿还父母债务的,债权人也无权力要求债务人的子女清偿债务。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的,子女有责任以继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清偿,如果遗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子女不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就会终结,但子女愿意承担债务的除外。 父债子还在我国现代的法律是不适用的同,而我国法律现场适用的是冤有头债有主,谁负的债务就由谁承担,而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的子女清偿父母欠下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结语 父债子还的古代规定在现代法律中已不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生前所欠债务应由其财产偿还,子女无责任清偿。若子女继承遗产,只需以实际价值限度清偿父母债务,超出部分不必负责。债权人不能要求子女清偿父母债务。遗赠和继承中,清偿税款和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时,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超出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现代法律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不支持父债子还的观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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