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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释义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把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代位权诉讼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应当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会与被告一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
    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超出部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不足部分,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
    2、次债务人第三人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即不得放弃、免除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对第三人有什么影响
    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对其效力为: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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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