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可以向清算组申请吗 |
释义 |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一、代位权中担保人可作为次债务人吗 代位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担保人的,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 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定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问题了,因为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规定有代位权制度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笔者注:指代位权)。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定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困难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法院)许可,才得行使。而台湾民法则“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要件(笔者注:也就是说债务必须届至履行期,否则无受领和履行的迟延可言),故在期限不确定及无期限之债权,须经催告后始得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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