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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有哪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曰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后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申请。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后,应当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
    (2)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不意味着重整计划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和内容合法;以诚实公正方式制作并提出,对当事人均无恶意;有助于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标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30日内作出裁定,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发布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效力及于债务人企业及所有利害关系人,即使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和股东,或者不赞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等,均有约束力;除重整计划规定的或者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者股权权利人,重整计划免除企业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责任;重整计划中如果确定了给付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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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