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有: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同种类的给付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的给付。 不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一、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吗?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债务抵消时,要履行通知义务。因为债务抵消造成的后果是双方债权和债务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如果单方面将债务抵消后未通知对方,对方误以为债务仍然存在,于是继续向行使抵消权一方履行债务,不仅让对方费时费力还债,还有可能让对方债权得不到实现,最终结果造成对对方的侵权。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