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落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区人社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 3、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材料【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4、本市落户材料,包括: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材料注意: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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