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若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学生受伤。 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应对因自身过错导致学生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学校安全管理是否存在疏漏 学校安全管理是否存在疏漏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的问题。在孩子在学校摔骨折这一事件中,我们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首先,学校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和规定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其次,是否有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此外,我们还需要评估学校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警示和教育,以帮助学生避免危险行为。另外,我们还需考虑孩子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或不谨慎。综合来看,我们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才能得出对学校安全管理是否存在疏漏的准确结论。 结语 学校安全管理的疏漏问题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评估。我们需要考虑学校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和规定,以及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执行。同时,学校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警示和教育也需要考虑。此外,我们还需评估学生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或不谨慎。只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才能得出对学校安全管理是否存在疏漏的准确结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