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重大原因导致犯罪检察院会提前介入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 5.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6.取证难度较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7.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等。 检察院除办理自侦案件外,并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侦查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对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不管不问。 检察院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侦查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监察案件,而且最高权力机关有明确的解释监察委办案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侦查阶段。因此,如果说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明显有概念上的错误。但是,考虑到监察委办理案件转入检察院后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用审查起诉前这一概念就有了包容性,会更加准确,所以我们将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界定为审查起诉前。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