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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
    1.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2.提前介入的主体。一是关于提前介入的人员。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经检察长批准由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介入。二是关于提前介入的单位。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管辖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不同,最高检和省级院对等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院一般都是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或者基层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两种介入方式:一种是上级检察院指导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派员介入,即主要由下级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介入;另一种是上级检察院与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共同派员介入。
    3.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对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下三类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3)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以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为前提,而非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
    4.提前介入的工作时间。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十五日前,经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后进行。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等。需要强调的是,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不得以监察委员会名义或者以借调等方式参与监察委员会案件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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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