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
释义 | 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需要办理手续: 1、做好土地的选择和办理完整的土地手续。养殖场建设,手续是地块的选择,要首先和政府有关部门交流和沟通,尤其是规划部门,更是要加强沟通,对于哪些已经规划不允许建设的区域,坚决不要在里面搞养殖场建设,无论有什么关系,无论有多便利,也不要碰,毕竟,这是红线区域,是不安全的。同时,去农业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的协议, 完成土地用地备案手续。如果是建设中大型养殖场的话,最好去规划部门咨询,向规划部门申请养殖场建设的规划申请,规划部门批复后,并拿到通过选址的批复红头文件,存档保留,这样算完成了一个基本手续。 2.到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农业主管部门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是办理养殖场的最基本条件,没有这个证,是无法办理养殖场的,即使强制修建好了,其它的证件办好了,都是要被强拆掉的。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符合条件就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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