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效力是怎样的 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意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实际参与人,切身感知案件的情况较多,也最了解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基本情况。但是,又因为当事人自身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或倾向性,可能扩大某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还可能缩小对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有可能提供虚假的陈述。并且,由于受到人本身对事物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或表述能力上的限制,即使愿意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也未免能够达到一种理想的效果。因此,当事人的陈述通常缺乏可靠性。为此,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谨慎地对其加以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出的陈述。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但主要体现在: 其一,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和说明; 其二,关于请求适用实体法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特征 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真实性较强。 因为当事人是有关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他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情况比其他任何人都了解,并且知道的最淸楚。因此,他们的陈述可以为法院提供真实的事实材料; 其二,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因为有关当亊人往往会从自身的利害得失出发,凡有利于自己的就说,凡不利于自己的就不说,并且为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通常会有意或者无意对有关事实情况或加以夸张,或加以缩减,甚至可能还会对有关事实加以掩饰或者歪曲,作出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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