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办病退 |
释义 | 具体来说,患有这些严重的疾病可以办理病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一、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单瘫,肌力2级以下。6、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二级残疾的条件 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三、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有哪些情形 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1.死亡; 2.植物人状态; 3.极重度智能障碍; 4.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5.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6.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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