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 |
释义 | 定期定额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是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所得的4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1]》第三十五条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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