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选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的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或仅包装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