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的优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主要优点 一、 中立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中立的仲裁地。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指定他们选定的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中立的仲裁庭。 二、 灵活仲裁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程序。 三、 节省时间和费用由于仲裁程序灵活而裁决又是终局的,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常常较法院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更快、更便宜。 四、 保密仲裁审理是私下进行的,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公开的。因此,争议不会泄露于公众,有助于维持商业关系。 五、 可强制执行如果没有适当的双边条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可能较困难。而在由150多个国家签署的《纽约公约》下,每一成员国均承诺承认和执行在其他成员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 终局及有约束力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不受实体问题上的复核,也即可避免冗长的法院上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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