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法定证据原则发端于日耳曼法,盛行于中世纪的意大利法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例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三个证人的证言一致时就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书证的证明力强于人证。根据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就必须预先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木允许法官在诉讼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加以改变。 法定证据原则由于排斥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导致了证据运用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动作用。19世纪法国民事诉讼法首先抛弃了法定证据原则,以自由心证取而代之,以后大陆法系各国也相继采用了自由心证原则。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这些国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在证据运用方面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断。但奉行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并没有全盘否定证据证明力由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某些场合也规定了某些证据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例如,关于有无诉讼代理权的证明,原则上就只能以书面委托或言词笔录内容加以证明,其他证据对此没有证明力。在法律有规定时,法官仍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自由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