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吗? |
释义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再规定一个试用期。派遣公司已经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最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就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职工因“单位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因单位游受伤的属于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什么是“两免一补”政策? “两免一补”是指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是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助学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成本较高,如盲生、聋生需使用助听器、助视器、盲文纸、盲文写字板等辅助学习用品用具。在落实“两免一补”基础上,仍需要各级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资助,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公司规定七天“无薪”试岗是合法的吗 员工入职的前七天不签劳动合同若觉得合适继续留用若觉得不合适随时解除前七天没工资没加班费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付出劳动哪怕只有一小时公司也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 “口头承诺”的年终奖能要回吗?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具有奖励和激励员工的目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表现以及单位经营状况具体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口头承诺”也属于一种约定,应当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是,在用人单位反悔或拒不承认的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应当根据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否则员工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综上,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的人力资源主管曾经“口头承诺”过发放年终奖,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回属于您的年终奖。 “再无劳动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6年4月27日,北京三中院召开劳动争议年度观察新闻通报会,其中仲裁观点7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签订的“双方无异议或无其他劳动争议”条款原则上受到法律保护。该方式最快地实现原被告各自利益考虑,有效化解纠纷事端,且是原被告基于自身利益权衡后而形成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明确记载,是法院所倡导的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之一。三中院还明确,解除协议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主张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审查其主张能否成立。如果提出“受诱骗”的一方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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