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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差额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释义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差额选举原则,即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采用差额选举,差额幅度为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选举有助于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促进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
    法律分析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结语
    差额选举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确保了选民在选举中的选择权。差额选举不仅提高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促进了竞争机制的形成,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通过差额选举,我们能够更好地实现选举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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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