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审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不合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2、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3、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4、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5、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