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形成抚养关系 |
释义 | 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1、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4)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5)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扶助义务 继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赡养关系。 1、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2、由于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的子女关系一致; 3、继父母患病,生活困难,继子女成年,有赡养能力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4、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但对于亲生父母来说,即使他们不共同生活,他们将来也需要赡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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