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具体而言外观专利保护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外观专利重叠的部分是主要是艺术创造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图案及构思。 2、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相对较为简单。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的著作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3、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专利:专利法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实际上我国的外观专利目前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通常都会予以授权。 著作权: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4、取证途径不同 外观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又称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后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手续后授权并发出《外观专利证书》。 著作权: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或审查。但获得著作权和取得著作权证书是不同的概念,如需取得著作权证书以起到确权目的,需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5、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中国外观专利仅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受到保护,如需在国外受到保护,需向对应国家提出申请。相对应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也不受直接保护。 著作权:著作权通常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办理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我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6、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国内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7、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版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8、维权依据不同 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前文提及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通常需要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一、小说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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