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刑人员从什么时间开始算刑期的判刑前怎么算刑期?判刑人员从什么时间开始算刑期的判刑前怎么算刑期法院的判决中会写明。因为判决前羁押的期限会扣除,因此,计算时间是从羁押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羁押的,就是从生效执行时开始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刑法》第51条)。(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应换算刑期,称为刑期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羁押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追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