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