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2012年12月初,被告刘方给原告张林打电话说自己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林再找一个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连军一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方派两名工人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方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外伤,住院治疗16天,共发生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3.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方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