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以双方名称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事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借钱不还被起诉,可以执行夫妻共同住房吗 首先,债权人起诉还钱,并申请执行借款人的住房,但是房子又属于夫妻共同住房的,可以先确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以下情形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借款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钱,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协议要求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也只对内具有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借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起诉还钱,并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住房,要按以下处理: 1、一般不得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并且,即使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住房,法院执行时也会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能随意拍卖还款。 2、非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确定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义有其他住房,那么可以保障维持生活,因此可以被执行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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