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前的夫妻债务需要共同承担。首先,此处的夫妻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