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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如果不想土地流转,政府强制流转,我们该怎么办?
释义
    我如果不想土地流转,政府强制流转,我们该怎么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承包方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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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