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学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这位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些行政诉讼案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学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这位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些行政诉讼案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严某在其起诉书中称,今年1月18日的资产评估课程考试中,她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并认为其在2001年12月有打架行为,于是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严某认为,北京某大学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在做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履行规定的处分程序,侵害了她对行政处分应有的知情权、申诉权和申辩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某大学对她的处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核事实,做出与事实相当的的处理决定。北京朝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严某因对北京某大学做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严某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