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最怕犯人家属去哪里投诉 |
释义 | 一、向司法厅的监狱管理局投诉。 二、向驻狱检察室或管辖权人民检察院投诉。 罪犯权利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理解,广义的罪犯权利指所有具有服刑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各种刑罚的一切罪犯。狭义的罪犯权利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以监狱为主体的专门的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本文中,罪犯权利是狭义概念,限于以监狱执行刑罚为主体的制度下的罪犯权利。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在监管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狱权力的过度膨胀以及对罪犯权利的漠视与侵犯,再加上法律制度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致使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出现很多不足。罪犯的各种权利随时会受到来源于监管机构或社会的侵害且时常处于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援助状态。 综合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救济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四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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