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