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已经盖上了作废章,但是没有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
释义 | 结婚证上面盖上无效章了,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你两的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拿到离婚证;另一种情况是你两婚姻登记有效,因双方协议离婚,原结婚证民政部门收回盖失效印章,然后给你们办理离婚证。如果确属第一种情况,就不用拿离婚证,不存在离婚问题。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需找民政部门拿上离婚证,否则,再婚时要离婚证,还是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证已经盖了作废章,但没有离婚证,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结婚证上面盖上无效章了,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你两的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拿到离婚证;另一种情况是你两婚姻登记有效,因双方协议离婚,原结婚证民政部门收回盖失效印章,然后给你们办理离婚证。如果确属第一种情况,就不用拿离婚证,不存在离婚问题。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需找民政部门拿上离婚证,否则,再婚时要离婚证,还是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在户口簿上,婚姻在户口簿上,是婚姻关系,但是没有结婚证的结婚证怎么办? 没有结婚证,法律对其婚姻关系就不承认,因此不存在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好,某某我现在去领证了,那么户口本上会盖上结婚章吗? 不需要,户口本上不会盖离婚的章:1,离婚后再婚前,建议当事人及时更新户口本上的“婚姻”一栏的信息(更改为离异),以免再婚时民政局要求出具说明;2,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离婚证、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作息更新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您好,我们结婚证上的户口已经注销,结婚证还有效吗? 户口注销以后可能会导致结婚证无效。但是如果身份证号码没有被注销的,婚姻无效。办理结婚证的流程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资料申请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是男的,户口本已经结婚了。我和妻子结婚20多年了,但是没有注册。但是我的户口本已经结婚了,我妻子的户口本已经未婚了。我该怎么办? 户口本已婚,如果是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当事人之前是未婚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之后再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如果是之前已婚,现在再婚的,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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