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方性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如下: 1、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2、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