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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救济金申请条件
释义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终止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一、办理手续
    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应办理以下手续: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进行失业登记。即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即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发放标准
    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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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