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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吗?
释义
    法律分析:
    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今年初公布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一项重大举措。
    法律依据: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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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