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撤销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虽已履行仍可撤销,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须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三)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一)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二)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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