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